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重文理资〔202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2019 年 3 月 29 日财政部令第 100号修改)《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 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1〕41 号)《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资〔2024〕10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使用年限,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对暂未明确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参照《政府会计准则》有关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学校校名、校誉、徽章和相关标识等,未经批准,不得将其用于具有投资性质的经济活动。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资产共享共用,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据国家或我市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执法执勤用车、股权的处置,以及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的报损、跨部门(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二)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教育部门内部(不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市教委审批;
(三)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报废处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市教委审批;
(四)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报废处置,由学校自行核准,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次性处置总额(原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一次性处置总额(原值)在 3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一次性处置总额(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审查小组进行论证认定;
3.一次性处置总额(原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一次性处置总额(原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按审批权限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按照批复文件办理资产处置和调整资产台账;
5.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财务账,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6.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年底将当年自行核准处置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汇总后报市教委备案;
7.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进行资产台账数据更新,整理归档资产处置资料,按时存档。
(二)需报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处置资产事项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教委集中申报。
1.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审查小组进行论证认定或按规定进行评估(检测);
3.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资产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4.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市教委集中申报;
5.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教委或市财政局的批复办理资产处置和调整资产台账;
6.计划财务处根据市教委或市财政局的批复调整财务账,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7.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进行资产台账数据更新,整理归档资产处置资料,按时存档。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单位审批权限内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决策资料,以及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市教委不再另行批复,可依据市财政局批复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处置完成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资产无偿划转,按学校资产处置程序审核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五)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六)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资产捐赠,按学校资产处置程序审核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等;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六)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并应将转让公告通过公开媒介予以披露。
因管理需要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转让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申请资产转让,经评估并按学校资产处置程序审核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六)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七)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产置换,经评估并按学校资产处置程序审核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其他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置换意向协议;
(七)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八)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转让、置换资产,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根据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备案。
首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现流拍的,可将转让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后的价格低于评估价值 90%(含)的,须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资产的(即退补差价),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若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需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发生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即本办法第十条(四)款所指其他资产)报废,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在资产管理系统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本单位领导审签后将纸质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论证审查。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达到使用年限,原值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和相关技术单位等组成审查小组审核。
(三)审核审批。经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后,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1.一次性处置总额(原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审批;
2.一次性处置总额(原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按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领导批示或会议决定办理资产处置和调整资产台账。
(五)计划财务处根据批示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上缴处置所得收益。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市教委报备,及时进行资产台账数据更新,整理归档资产报废资料,按时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批权限外的报废、报损,除按学校资产处置程序审核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能够证明报废、报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四)资产报损的,应提供认定为资产损失的有关凭据和证明。如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债务方死亡或破产清算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等;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七)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不断提高资产处置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学校审批权限外的资产报废处置事项,除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外,原则上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分别于每年 4 月、10 月完成内部决策事项,再向市教委集中申报。
第二十九条 待报废、报损的资产实物,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
(一)经审批同意报废报损的资产实物,由各单位按清单做好实物的归集,剔除资产标识,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和接收单位按照清单逐项移交,各方签字确认。
(二)报废、报损资产原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仪器设备和家具比例适当的按原值的 1%作为招标底价,单独处理单个类别资产或主要是家具或精密仪器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设定招标底价。
(三)政府对资产实物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应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市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接受市财政局、市教委对学校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接受市财政局、市教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校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六)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第三十四条行为的,要给予通报、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需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核)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学校对外投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八条 除执法执勤用车之外的其他公务用车报废处置,按市机关事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重文理资〔2022〕6 号)同时废止。
附:1.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