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4〕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2019 年 3 月 29 日财政部令第 100号修改)、《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资产〔2018〕11 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 号)、《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资〔2024〕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经批准将学校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经批准将学校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分级管理、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在优先保障学校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实施。
第六条 权属关系未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具有安全隐患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 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资产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出借资产的,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办理审批。
(一)校区内已经开展多次出租或用途相对固定的出租区域,房屋建成年限较短的,可按 5 年进行招租。
(二)新型经营业态,星湖校区比较老旧的房屋,校区外商业用房,可视具体情况按 2-3 年进行招租。
(三)因保障师生生活需要,确定为临时性的出租区域,可按 1 年进行招租。
第八条 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等方式要求承租承借方不得转租、转借。
第十条 学校非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牵头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签订工作,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按规定程序报备和报批。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各类文件、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五)设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岗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并按规定进行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收益的收取、收入的核实等相关工作。
(二)安全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区域的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基建后勤处负责对学校出租出借场所改造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学校校区内出租出借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负责收取校区内出租出借场所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四)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范围内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日常管理。
各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确保人身财产、消防、卫生、环保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包括临时性出租出借和固定期限出租出借的审批。临时性出租出借审批是指出租出借时间在 5 天(含)以内,临时让渡他人使用的审批。固定期限出租出借审批是指出租出借时间较长,以书面合同方式让渡他人使用的审批。
第十五条 临时性出租出借的审批,简化审批流程,由申请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填制《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申请部门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固定期限出租出借的审批
申请部门填制《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部门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一)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内或房屋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由分管资产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出租出借,并按规定上报市教委备案。
(二)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300 万元以内或房屋面积在 200平方米―500 平方米以内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出租出借,并按规定上报市教委备案。
(三)资产账面原值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进行集体决策,报市教委审核后、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五)市教委或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每个季度末,学校将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招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
第二十条 招租方案由拟出租资产所在单位牵头制定。在制定招租方案时,出租资产所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市场调查,必要时应对出租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涉及重大招租事项,招租方案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租底价参照同地段、同类资产市场行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一)通过公开招租,承租方正常经营至合同期满再次招租的,可参照原合同价作为招租底价。
(二)通过同地段调查摸底,获得真实市场行情的,可将摸底价格作为参考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议后确定的价格作为招租底价。
(三)通过评估公司评估取得招租底价。
第二十二条 招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租程序:
(一)发布招租公告。在学校门户网主页或采购业务媒体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发布信息时间不少于 7 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明确投标所需要的资料、方案、报价等。
(二)组建评审小组。坚持回避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成员由不少于 3 人的单数组成,且应有熟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人员。
(三)投标开标。投标开标原则上在同一天进行,在招租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接受投标,投标、开标时间无缝对接。身份为法人的投标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四)评标。评审小组成员按照招租方案进行评审,按招租方案规定的中标条件排出投标人顺序名单,提出拟中标人,形成评审报告。
(五)中标确认。评审结果按评审报告提出拟中标人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通知中标人。
(六)履约保证金。根据各个出租事项的必要性,在招租前设定保证金额度,最多不超过一季度租金。
(七)合同签订。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转租限制、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招租的程序可参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投标开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相近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租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流标处理。若同一标的连续两次流标,评审小组可以采取谈判、磋商等方式,对符合投标要求、承租价不低于招租底价的投标人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终在部门财务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出租收入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六条 严禁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体外循环。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月、季、半年、年或一次性收取。
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每季度进行账务核对,对欠缴租金和有关费用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租出借事项,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单位应做好公开情况资料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建立辅助台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登记,并在单位部门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对如实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承租(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方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学校要敦促承租方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等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设机构、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得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收益损失。
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安全管理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学校国有资产为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重文理计〔2020〕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