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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ion88明升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使之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2019 年 3 月 29 日财政部令第 100 号修改)、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3 号)和《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资〔2024〕1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备、设计,以及农业、生物新品种、矿产新品种相关的应用技术成果等。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2.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

(四)购置与自建的网络文献数据库。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学校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学校离退休、调离、辞退等人员,在离开学校后完成的与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部门,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实施“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综合管理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具体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使用管理是指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检查、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资产台账,建立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四)负责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处置的申报工作。

(五)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

(六)负责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总账管理。

 第七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乡村振兴学院、信息技术中心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和国家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台账)。 

(三)负责无形资产清查、审核、汇总与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五)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负责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和学校所拥有的标志物的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著作权的管理。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四)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中英文网络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域名的管理。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负责无形资产总账管理。

(六)乡村振兴学院负责利用学校相关无形资产对外合作、对外创办产学研联合体的管理。

 第九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本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学校的无形资产。

(四)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五)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形成与取得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购进。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十六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应以合理计价并登记入账。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摊销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三)如需评估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四)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学校。

(五)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六)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让、转让和置换无形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报备或报批。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需要进行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交易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应当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交易完成后,将合同原件及经费到账证明交一份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核销手续,产权转让完成后,发明人应及时完成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核实后,完善处置审批程序,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核销。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侵害学校权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检举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在无形资产创新和转化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行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将对下述情形,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协助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

(三)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mansion88明升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计〔2020〕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