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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ion88明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充分利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2024〕1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其它相关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管理手段,科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绩效分析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在 1 年以上、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具体包括:学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符合下列标准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下、批次购置 10000 元(含)以上的图书和期刊、家具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的其他低值耐用物资,由各单位登记造册进行管理。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确定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按财政部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01 类—房屋及构筑物,02 类—设备,03—文物和陈列品,04—图书和档案,05 类—家具和用具,06 特种动植物。

(二)按教育部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01 类—房屋及构筑物,02 类—土地及植物,03 类—仪器仪表,04 类—机电设备,05 类—电子设备,06 类—印刷机械,07 类—卫生医疗器械,08 类—文体设备,09 类—标本模型,10 类—文物及陈列品,11类—图书,12 类—工具、量具和器皿,13 类—家具,14 类—行政办公设备,15 类—被服装具,16 类—牲畜。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计价:

(一)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采购成本计价入账,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相应调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并重新计算折旧额。

(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建造成本计价入账,包括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待摊费用等。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四)投资转入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入账。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以原值减去按照新旧程度估计折旧后的余额计价入账。

(七)土地,按照买价或者评估价值入账。

(八)珍贵植物、名贵树木等,按照买价、栽培成本或者评估价值入账。

(九)牲畜,以成龄为计价点,购入的按照买价入账,自繁自育的比照同类买价估价入账。

(十)盘盈固定资产,以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照新旧程度估计折旧后的余额或者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十一)调出、变卖、报废和盘亏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价核销,成套设备部分损坏拆除,按照拆除部分的原价销账。

(十二)固定资产采购差旅费、维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除下列情况以外,不得任意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最低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 1。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统一核算管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负责组织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查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四)定期进行账、物的抽查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统计报表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备、报批工作。

(六)负责行政办公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配备需求,编制年度行政办公固定资产配备计划,并组织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报备、报批工作,并对该类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并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调配管理,参与购置论证、编报计划、招标、采购及验收,做好各单位固定资产分配、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做好运行监管、利用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维修维护管理,做好常规检修和养护,提出维修申请并协助维修维护、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 

(六)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提出调拨申请并协助调拨工作,提出报废申请并协助报废鉴定、报废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信息管理,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报表等。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行政办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屋及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屋及建筑物、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四)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广播、通讯、网络等公共信息服务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用房屋及建筑物、图书报刊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六)基建后勤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维修工程的管理,负责后勤服务用房屋及建筑物、设备设施、绿化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七)安全管理处负责学校消防、技防、门岗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秩序,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人,明确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论证、计划申报、调配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常规管理工作,保持固定资产合理配置。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接收、登记入账工作,做好标识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保持账、标识、实物一致。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变动时的固定资产清理和交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和完好情况检查,做好常规维护和保养,不断提高利用率。

(七)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统计,做好利用统计分析,按时编报固定资产报表。

(八)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教育、管理和检查,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资产档案及时归档。

(九)完成学校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分类分户明细账薄,负责固定资产入账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和年度决算。定期与学校财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二)各单位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手续,定期进行账目核对、标识核对、实物核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根据管理系统权限设置,正确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

(三)图书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总账对全校图书进行价值管理,图书馆设置总账和分户账对全校及各单位图书进行数量和价值管理,各单位设置分类明细账对本单位图书进行数量和价值管理,保持账账相符、账物一致。

 

第五章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各种机电设备、器械、仪器、仪表、工具、家具、用具、装具等。

(一)房产

 学校房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学校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房屋管理包括定额配置、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效益评价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公用房屋配置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按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用房等调配给归口管理单位具体管理。

 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房屋存量和各单位职能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各单位用房,开展房屋利用状况检查和效益分析。

 各单位应当加强房屋使用管理,避免闲置或空置,协助做好房屋维修,不断提高房屋利用率。

 房屋的功能属性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保证房屋统计上报数据准确。

 对于不能明确界定的事项,以学校校长或分管资产校长批示为准。

 各单位要不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二)仪器、设备和家具等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职工是自己所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责任人。当存放地、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或交接手续,及时更新相应信息。

 各单位应当加强仪器、设备和家具等资产的使用管理,推动资产共享共用,不断提高利用率。

(三)图书

 学校图书包括图书、期刊杂志(合订本)、报纸(合订本)、电子文献、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其他资料。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图书资料管理。

 各种资金和采购方式购置的图书,录入图书管理系统并经图书馆审核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再进行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图书馆和各单位应当做好图书借阅和利用管理,保持图书合理流转,不断提高图书利用率。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机构分离、撤销、合并等调整时,应当由原有单位组织清查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下,移交单位、接收单位交接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人员变动时,应当由移交人做好清查后,在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监督下,移交人、接收人交接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当由移交人做好清查后,在本单位领导监督下,移交人、接收人交接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各单位职工由于离休、退休、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调离、离职等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应当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包括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赔偿等,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固定资产安全工作,职工是自己所使用固定资产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尘、防震、防锈、防蛀、防爆炸、防腐蚀、防中毒等,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配置。

 第二十五条 配置标准

(一)需要地方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地方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配置。

(二)公务车辆和行政办公用房配置,由党政办公室统筹管理。公务车辆配置需报经上级机关核批后配置。行政办公用房按上级配置标准执行。

(三)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由教务处统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配置标准,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经充分论证后提出配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配置。

(四)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由科学技术处统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配置标准,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经充分论证后提出配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配置。

(五)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按定额配置标准配置(见附件 2)。

 配置应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积极使用网络推动资源共享共用。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办公设备,不得配置超出业务需要的高端设备。办公家具应充分

 考虑办公布局统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六)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着厉行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配置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业务用房。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超过配置标准使用或占用固定资产。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购建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图书采购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基础建设由基建处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仪器、设备等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应当严格按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分为基建工程和货物二个类别。根据类别填写各自的验收报告,必要的清单或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类由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货物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需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验收的,由供应商提出,经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初步核实基本情况达到基本验收标准后,按相关规定经学校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地方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并应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更换、退货、索赔等要求。

(二)学校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验收。

 1.初步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根据合同要求,对开箱、安装检查、主机、配套设备、随机配件和技术性能及文件等与合同的符合性进行验收,试运行正常,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并应按合同条款会同采购管理部门及时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更换、退货、索赔等要求。初步验收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2.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报告和合同逐项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进行记载。综合验收小组对验收报告和合同上载明货物的数量、

 规格型号和存放地等直观信息的一致性和符合性进行验收,并对综合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的,准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不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并应按合同条款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更换、退货、索赔等要求。

 若合同甲乙双方未能就不合格项协商达成一致或存在巨大分歧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或向质检部门申请进行检测,或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部门自主分散采购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分管资产领导进行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复核。

(四)已经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准确粘贴资产标签。

(五)各部门应对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及时收集和整理,并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签订采购合同而未提供合同、合同内产品信息不完整或按规定可以不签订合同的,但未提供完整的产品信息的验收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不受理,并不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配置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将教学、

 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固定资产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节约使用资产,保持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强化资产运行管理,做好资产利用检查,开展资产利用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发挥资源共享作用,实现共享共用。

 各单位要做好使用前培训工作,具备操作能力后使用,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超过配置标准占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当转为可调剂资产,纳入调剂平台管理,调拨至有需要的单位。

 第四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用于出租、出借的,或用于投资的,按规定报学校行政、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维修包括保养维护、修理和技术改造等。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维修,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使用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应联系供应商或生产厂更换或维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超出保修期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按学校各单位职能划分和工作职责要求办理。

(二)仪器、设备和家具。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常规保养维护。

 在质保以外且单次维修金额在 50000 元以内的,维修事项不构成固定资产增值或更换主要部件的。提供资产编号、名称、维修维护详细内容、价格和相应的维修单据,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批后报销。

 在质保以外且单次维修金额在 50000 元(含)以上的,维修事项不构成固定资产增值或更换主要部件的,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实施。需要进行招标的按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涉及构成固定资产增值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增值;需要更换部件的,更换的旧部件应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因教学或科研需要,更换的部件可以作为教学展示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可以保留在原单位,但需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实物盘查、账务清理、盘盈盘亏处理等。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出具清查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各单位资产进行抽查,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四十五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处理,并按本办法赔偿。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还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和《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闲置的固定资产,纳入调剂平台管理。一是使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由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员提出调剂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二是校内调拨调剂使用,单位之间协商一致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执行。

(一)单位内部调拨的,由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调拨单,单位领导签批,交接双方签字,调拨单由单位内部保存。

(二)单位之间调拨的,由调出单位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调拨申请单,调入、调出单位签字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账务处理,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存一份。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报废、转让、出售、捐赠等。固定资产处置在相关手续齐备后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对外无偿调拨、捐赠固定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无偿调拨、捐赠的,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审查,报经学校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原使用部门根据批复,拟好清单,归集实物,剔除资产标识,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和接收单位按照清单逐项移交,各方签字确认。移交完成后按程序办理销账。

 第五十条 转让和出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价值评估、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学校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按政府有关规定或批复意见执行。转让和出售相关手续齐备,移交完成后按程序办理销账。

 第五十一条 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政府有规定需由指定单位回收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和建筑物报废,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他资产原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转让、出售和残值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对管好用好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有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严格执行制度、管理效果良好、资产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学校资产的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等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一)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的,按资产净值进行赔偿,当净值低于以下比例时,按以下比例予以赔偿:

 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按原值20%赔偿。

 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 1000 元以上的,1000 元以下(含 1000元)部分按按原值 20%赔偿,超过 1000 元部分按原值的 10%赔偿。

(二)损坏的设施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修复后造成性能下降的,酌情增加赔偿。

(三)对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丢失者,须到学校安全管理处或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尽快向所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详细情况。三个月内不能寻找回来者,应予赔偿。赔偿金额按本条(一)款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私自使用或外借,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因主观恶意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从重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mansion88明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计〔2020〕2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资产折旧年限表

           2.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