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2019年 3 月 29 日财政部令第 100 号修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 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1〕41 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中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密资产另有规定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管理和无形资产明细账监督管理。
(五)组织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
(七)负责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九)接受市教委、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的论证和审批。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绩效考核,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上级报送有关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学校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的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名、校誉、校徽和楼宇、道路、设施命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设备、教学用房(包括教学部门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教学生产实习基地及其他教学场所)的管理。
(五)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按其部门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科研设备、专职科研机构用房、知识产权的管理。
(六)基建后勤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维修工程的管理,负责后勤用房、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料资产的管理。
(八)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校广电系统、网络系统、网络域名、软件类无形资产管理。
(九)招生就业处负责捐赠资产的管理。
(十)安全管理处负责学校消防、技防、门岗等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账物相符。
(三)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四)定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五)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报表数据。
(六)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七)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八)学校规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职员工是本人所使用或管理的资产的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学校建设发展为中心,以教学科研为重点,做到适宜性、实用性、经济性和综合性(多用途)相结合,实现资产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及上级的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年度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并按照上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其他单位尚可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学校按内部管理程序自行审批,上报市教委备案;资产账面原值在 300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内部管理程序研究,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若利用国外贷款,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且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不得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积极鼓励利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可行性论证,视情况报相关领导、办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需要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完善处置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处置论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需要进行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科研处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交易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应当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交易完成后,将合同原件及经费到账证明交一份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时应追究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责任。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 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委审核并报市财政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教委和市财政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资产管理中严格执行制度、管理效果良好、资产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毁损流失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五)不履行单位管理职责,获得的资产不按要求建账建卡。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七)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或处置收入未全额交存学校统一核算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折旧后账面净值予以赔偿但最低不得少于原值的 10%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销后余额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孰高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市财政和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mansion88明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计〔2020〕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