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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ion88明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规范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工作质量,保证招标(采购)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采购)人委托承担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代理机构的遴选与管理、信用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三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代理机构,评审指标主要包括代理机构资质、拟派服务团队人员、业绩、代理方案、投标报价、服务承诺、档案管理等。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招标(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且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招标(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遴选申请书的。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全年委托项目数量确定 3-5 家代理机构,每两年遴选一次。

 第六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学期(原则上为每年六月、十二月)组织集中考评一次,当代理机构被取消代理资格或自愿退出时,根据差额数增补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原则上以轮流排序兼顾代理项目总额或是抽签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依法对其代理行为和代理质量负责,并对其所进行的代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参加同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采购)代理过程中发生非自身原因导致重新招标(采购)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代理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时限要求。

(一)招标报建(或备案)资料在接到学校委托业务后 2 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毕并传回学校审核;

(二)招标(采购)文件在接到学校委托业务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编制,并传回学校审核;

(三)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相关资料须经学校确认后报送相关监督部门(如有),并经相关监督部门审查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四)投标人提出质疑时,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学校反馈质疑内容,并在法定时间内组织答疑;

(五)代理机构应在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学校,经学校确认同意发布结果公示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投标档案资料应严格按学校装订要求制作,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学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行情合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委托项目实施全程监督。主要监督事项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审核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最高限价、招标答疑及补遗、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内容编制与发布;

(二)评审专家的组成、抽取;

(三)开标、评标的组织;

(四)投标保证缴纳与退还;

(五)招标(采购)项目的异议、投诉、质疑处理;

(六)负责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七)招投标档案资料(含电子及纸质)立卷、存档、移交;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事宜。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代理资格 1 次:

(一)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粗制滥造的;

(二)提供给投标人的招标(采购)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与监督部门或学校已经认可的不一致的;

(三)参加开标活动的从业人员不及时到位,未做好开标(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导致不能按时开标(评审)的;

(四)参加开标活动的从业人员组织不力,致使开标(评审)现场无序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审)的;

(五)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应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未提供或提供服务不及时不全面的;

(六)对开标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七)开标评标(评审)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应记录的未记录,重要内容记录不清的;

(八)对于学校委托的小型项目、时间紧急或特殊的项目,代理机构出现 1 次不愿代理或不服从学校的委托业务安排的。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代理资格 2 次:

(一)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程序开标(评审),导致投标人起哄或出现纠纷的;

(二)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采购)文件、答疑补遗文件等文件资料发放给投标人或上传到公告媒体上,引起投诉或延期开标评标(评审)的;

(三)在代理过程中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书面投诉,经查证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代理机构的有意过失造成评标(评审)专家再次复评(核)的;

(五)招标(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无序的。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且 3 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代理业务: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直接或间接参与投标,或为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

(二)隐瞒或歪曲事实,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如: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底价、限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私自修改监督部门或学校已经确认的招标(采购)文件、答疑补遗文件等有关招标(采购)资料的;

(四)直接或间接干预资格审查过程或评审过程的;

(五)因代理机构的重大失误或违规操作等原因致使招标(采购)失败、造成学校损失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被投诉查证属实的;

(六)对于学校委托的小型项目、时间紧急或特殊的项目,代理机构出现 3 次不愿代理或不服从学校的委托业务安排的;

(七)代理活动中严重失误、失职或有失公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对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十)阻碍或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投诉事项调查取证的;

(十一)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的;

(十二)严重违反保密纪律、回避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的。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代理机构遴选:

(一)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在本地从业资格的;

(二)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处罚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其他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违反招投标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代理机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考核原则上每学期一次。由国资处及用户部门代表进行集中考核,综合评价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为 5 分,“良”为 3 分,“合格”为 2 分,“不合格”为 0 分,对各考核人员考核分求和,再取算数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考核结果排序最后一名且三分之二及以上综合评价为不合格,则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的代理工作做出总结和自我评价,提交书面年度总结报告。书面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年度代理采购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采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代理采购业绩情况,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处理质疑、投诉的情况,受到奖励与处罚的情况等;

(二)代理学校采购项目的详细报告及工作自我评价;

(三) 对下一年度服务质量与工作时效性等方面的承诺与改进工作的思路;

(四)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