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基本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基本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装修、房屋维修改造、拆除、电力改造、电力增容、供水供气、体育设施、道路管网、环境绿化景观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可研、环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检测、审图、咨询、测量、评估、鉴定等服务。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资金已落实,实行依法依规招标、独立评标、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选取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需要,可从现有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或另行确定其他优质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负责或参与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用户单位,各部门在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3.负责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必须依法招标项目额度标准的招标文件审批及招投标组织工作;
4.负责必须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核及报批;
5.牵头处理基建工程招标(发包)项目的质疑、异议、投诉、复核;
6.负责中标通知书发放及发放前的招投标业务工作;
7.负责对接政府招投标监督部门相关工作。
(二)基建后勤处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执行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
2.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计划的编制和报批;
3.负责组织编制招标需求书、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清单,提交招投标申请及资料,答疑和澄清等;
4.负责合同签订;
5.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
6.配合处理基建工程招标(发包)项目的质疑、异议、投诉;
7.负责对接基建工程项目审批的上级主管部门;
8.负责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9.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相关工作。
(三)审计处
1.负责基建工程造价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最高限价或标底的审核工作;
2.参与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基建工程招标(发包)文件和合同的审批;
3.参与处理招标(发包)活动中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等的重大质疑、异议、投诉。
(四)计划财务处
1.负责学校组织的基建工程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付款事宜;
2.负责核查基建工程类招标项目是否纳入当年预算方案;
3.参与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文件、合同及财务相关事项的审批。
(五)用户单位
1.负责提供招标(发包)文件所需的用户需求信息、功能要求或项目设施、产品相关技术参数;
2.参与处理招标(发包)工作中与用户单位有关的质疑、异议、投诉。
第三章 招标计划编制及发布
第七条 基建后勤处按照项目类别收集学校各用户单位需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计划,报学校落实预算,建立项目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基建后勤处按照项目库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年度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工程性质、施工内容、实施时间、投资估算等信息,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上级批准的年度招标计划,如遇新增基建工程项目,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招标计划发布。
(一)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发布招标计划;
(二)招标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项目批准文件文号、主要建设内容、合同预估金额等信息;
(三)招标项目如有调整,应当及时补发招标计划;
(四)招标计划应当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并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五)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招标文件挂网 30 日前发布。
第四章 招标申请、审批及受理
第十条 基建后勤处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逐项填报基建工程招标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施工图纸(电子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最高限价审核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立项批文或会议纪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申请应当由部门领导、归口部门、计划财务处、分管校领导等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受理。审批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预算金额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且资金已落实。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委托招标指学校采购部门按相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自主招标指一些较小规模、较简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可在校内组织的招标。
第十五条 按照限额标准及招标范围,基建工程类项目分为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应该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属地原则,单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管辖地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限额的,可采用委托招标的形式在政府指定的公开市场进行竞争性比选,或采用政府采购允许的方式实施。
限额标准及招标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按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方式进入相应的交易平台进行实施,其具体范围和规模如下:
(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基建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等工程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与基建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代理、检测、工程咨询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单项合同预算金额2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管辖地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自行采购的形式进行竞争性比选,或采用政府采购允许的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属于上述情形的项目,20 万元以下由基建后勤处审批,20—50 万元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50—70 万元由分管基建校领导、
分管招投标校领导审批,70 万元至限额以下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招投标校领导、校长审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额度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需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实施部门组织发包。
第十九条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和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决定。
上述情形的基建工程应当根据额度标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实施。
邀请招标对象选择按照谁组织谁提出的原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招投标信息发布后需要停止招标的,应按招标(发包)文件审批流程审批后实施。停止招投标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及时告之被邀请对象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发包)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停止招标(发包)后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发包)文件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招标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编制及审核招标文件。基建后勤处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基本要求、招标范围及内容、技术需求或技术参数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服务需求、商务需求等,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招标文件初稿进一步核实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联合会审。基建后勤处主要负责技术条款、经济条款和商务条款的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处主要负责对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进行审核;学校法务负责对招标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涉及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会签确认后经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监督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和招标补遗内容中若涉及资格条件变化、实质性条款变化等重要事项还应重新会审和会签。
(二)发布招标公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实行招标控制价的,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发布招标控制价。公告时间按照国家及重庆市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公告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三)组织开标评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四)公示评标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五)定标。公示无异议后,对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采用竞争性比选、政府采购允许的或国家地方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的,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招标(发包)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工程项目概况、资金及来源、标段划分情况、投标人的专业类别和资质要求、资格审查方式以及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的方式可采用总价包干、各子项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清单计价、按清单组价原则执行按实结算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标(发包)应当实行限价的无标底招标,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招标(发包)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及确定原则。
(一)工程最高限价或标底编制及审核:20 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或由其委托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并审核; 20 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或由其委托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审计处或由其委托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审核。
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二)最终招标(发包)最高限价或标底确定:20 万元以上项目最终招标(发包)最高限价或标底由基建后勤处、审计处共同会签后按流程报批;20 万元以下项目最终招标(发包)最高限价或标底由基建后勤处按内控制度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体现合理性价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招标文件可对建筑材料或设备推荐参照品牌,但每种建筑材料或设备的参照品牌在质量同档次或相当的情况下不少于3 个。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学校应安排 1 名招标人代表和 1 名业主专家,业主专家应符合相关规定,人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后勤处及用户单位商议后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经用户单位领导及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可不安排业主专家。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进入政府招标平台的项目按招标(发包)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程序按重庆市、永川区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发包项目在招标(发包)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按权限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活动严格按照招标(发包)文件的规定进行,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校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学校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原则上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宜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或者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应当在开标后及时开展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
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分中心招标发包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按重庆市、永川区相关规定抽取,抽取过程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人代表等进行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须回避并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含业主代表)的专业确定、抽取时间等专家抽取相关信息。
2.学校自行发包项目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可以自行评标,也可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2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额度标准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20 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按照部门内控制度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
1.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为近亲属关系的;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有关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必须依据招标(发包)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发包)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或者表述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学校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中标公示期间,评标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投拆进行回复或复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评标报告审核制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学校应当组织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七条 招标过程中若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质疑的,由工程项目需求部门出具初步答疑意见;对招标程序有质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答疑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整理答疑意见后按规定格式及时限向供应商统一答疑。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异议或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复核,需要重新评标的,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
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发包)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 合同管理与资料归档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招标(发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和合同谈判文件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发包)
文件一致,不得增加其它优惠条件,严禁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由于招标(发包)文件瑕疵需要在合同中细化明确的约定,由使用单位、基建后勤处、审计处、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充分论证并报分管基建和采购校领导同意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重大事项须按招标(发包)文件审批程序另行审批,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手段或行贿、弄虚作假等其它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十三条 基建工程招投标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并随同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同步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管理。
第九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招标(发包)监督机制,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控告、依法依规查处招投标(发包)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发包)活动中,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投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六条 参与学校招标(发包)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等违法违纪人员,将根据情节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发包)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
第四十八条 严禁下列违反法定招标(发包)程序的行为:
(一)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二)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其他必须遵守正当招标(发包)程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所有参加招标(发包)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招投标期间私下接触并透露招投标秘密的;
(二)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违法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发包)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mansion88明升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重文理后〔202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