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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重文理资〔2022〕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重文理资[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生物、仪器设备、实验室废物、水电、安全设施建设、实验室内务管理等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环境危害等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须确定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因未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须程序清晰,处罚适度;赔偿经济损失的收取、使用应有清晰完整记录;追责须有清晰完备的资料备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 号)和《mansion88明升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重文理人[2018]40号)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四)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办法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次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一般事故(Ⅳ级)

 1.限于事发单位内、无扩大趋势,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初期或小范围内可控的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各类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

 3.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校园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凭借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可以处置的其他事件或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1.实验人员因接触实验动物后被确诊感染四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实验场所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人畜共患一般动物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件,其他与动物相关的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2.致1-2人受轻伤的各类事故;

 3.事态比较复杂,对校园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校园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的其他事故。

(四)重大事故(Ⅱ级)

 1.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或扩大到所在校区其他单位,对人员生命健康、社会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2.实验人员因接触实验动物后被确诊感染三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实验场所发生1例以上动物烈性传染病,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人畜共患动物烈性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故,其他与动物相关的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3.致3-5人受轻伤的各类事故;

 4.事态复杂,对学校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其他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或易爆化学品丢失或被盗;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不可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或泄漏事故;

 2.实验人员因接触实验动物后被确诊感染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件,其他与动物相关的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3.致5人以上受重伤或有人员死亡的各类事故;

 4.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安全带来特别严重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其他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九条 免于处罚的情形

 实验室发生无法预料的事故后,处置及时,措施得力,整改主动,未造成较大损失、人员伤亡及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实验室人员无故意过失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 一般事故(Ⅳ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 5 天,责令进行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较大事故(Ⅲ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学院所有实验室不少于7 天,责令进行整顿,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学院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Ⅱ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根据情节严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关闭事故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学院所有实验室不少于14 天,责令进行整顿,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学院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根据情节严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按比例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取消其3 年内申请科研项目资格;取消 5 年内申请校内外各种人才类项目、校内外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关闭事故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学院所有实验室不少于21天,责令进行整顿,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学院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根据情节严重、责任大小给予处理。取消单位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外来人员的,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七条 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程序

 第十八条 追责程序的启动

 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及以上级别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学院须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原因、损失及整改措施、学院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形成《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 2 日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实验室发生较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 7 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事故情况,会同党委保卫部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将事故过程、原因、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级别等内容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

 2.各追责职能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参照事故级别的处分方式及学校相关规定,形成初步处理建议。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告知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4.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无异议,按照本办法执行。

 5.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6.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追责方式的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学校相关部门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的,处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计划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学院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取消评优评奖等处罚方式,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学院共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以本办法为基础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