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2〕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和《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实验室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研发等活动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 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气瓶。
第五条 实验室气瓶实行学校、学院及实验室三级管理, 对实验室气瓶的采购、审批、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运输、持有、改装(充装)、处置气瓶,不得购买、存储、使用剧毒气体气瓶,原则上不得购买、存储、使用管控类气体气瓶。
第七条 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气瓶使用学院需指定具有气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专门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气瓶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学生使用气瓶,指导教师同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实验室气瓶采购、使用等过程的安全监管。包括:制定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气瓶供应商资质的审核备案,组织开展气瓶安全隐患检查,监督隐患整改落实,组织气瓶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 党委保卫部
负责实验室气瓶运输进校审批及校内运输环节的管理,协助实验室气瓶安全隐患排查。
(三) 教务处
负责组织教学实验室对涉及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瓶使用的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事前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对用于教学方面的气瓶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进行审批。
(四) 科研处
负责对涉及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瓶使用的科研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对用于科研项目的气瓶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进行审批。
(五) 其他单位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实验室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宣传教育、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涉及气瓶储存、使用的学院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并落实本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二)组织落实上级及学校规定,制定本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细则、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学院气瓶安全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气瓶安全专项检查与隐患整改,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根据本学院所涉气瓶实际情况,负责配置通风、防火、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防护用品。
(六)其他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储存、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直接管理责任人, 全面负责实验室气瓶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气瓶和气体管路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气瓶采购、使用、储存与处置。
(二)组织对气瓶使用人员开展气瓶安全操作、防护用品使用、应急处置等培训。
(三)负责对实验室气瓶履行“五查”职责,即:
1.检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有无钢印、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2.检查气瓶出厂合格证。
3.检查气瓶外表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4.检查气瓶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失、附件(防震圈、 防护瓶帽、气瓶手轮等)是否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气瓶的使用状态标识(满瓶、使用中、空瓶)。
(四)负责实验室气瓶检查验收登记,并建立实验室气瓶台账,及时检查、清理所涉气瓶,严格控制气瓶数量。
(五)其他实验室气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气瓶采购由学校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气瓶。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气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采取“租赁瓶体、购买气体”的模式使用气瓶,有特殊需求需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购买适量气瓶,不得超量购买,严禁在实验室过量存放气瓶。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气瓶、气体供应商实行资质审核、 动态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校内接收气瓶工作人员须了解所接收气瓶和气体的危险特性及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并确认对方资质。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气瓶,应拒绝接收。
第四章 运输与搬运管理
第十六条 气瓶进入实验室前,配送人员和实验室人员须熟知搬运注意事项,备齐工具和防护用品,严格核对瓶内气体名称,检查气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紧阀门。
第十七条 搬运气瓶时,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垫圈,并用气瓶专用推车搬运,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
第十八条 禁止手执气瓶开关阀搬运,禁止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
第五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气瓶须储存在气瓶间或气瓶柜等专用场所,禁止露天存放。气瓶使用量大的学院,原则上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气瓶间,根据气体性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第二十条 储存气瓶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气瓶应整齐放置,使用气瓶柜、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或其他装置妥善固定,做好安全标识工作,未使用的气瓶须戴好瓶帽。
(二)气瓶存放点须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房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
(三)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空瓶和实瓶、易燃和助燃气瓶须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有毒气体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气瓶,原则上应分室存放,并配备防毒用具。
(四)使用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的实验室不应设置吊顶;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宜设置氧气浓度报警仪;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气 体测报仪;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测报仪。
(五)氢气等易燃气体须单独存放,禁止与助燃气体或高温高压、带电设备混放,与明火距离不小于 10 米,与盛装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小于 8 米。
(六)实验室内严禁过量存放气瓶。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一周的用量。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气瓶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确保供气管路安全。供气管路须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供气管路须根据气体性质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有毒气体的连接管路须使用金属管,但乙炔、氨气、氢 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二)使用气瓶前,实验室气瓶专职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须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置培训。使用人员须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三)使用气瓶时,需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做好气瓶使用记录。
(四)开启气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使用完毕,须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
(五)使用易燃、易爆性气体气瓶时,须配备专用工具,严禁与油脂接触。开关减压器、总阀、单向阀时须动作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六)气瓶使用须专瓶专用,气瓶压力表须专气专用,不得混用。
(七)瓶内气体须留 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 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须留有不少于 0.5%~ 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八)严禁使用合格信息缺失的气瓶。气瓶因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严禁使用已报废或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第二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的维护、定期检验须由实验室负责联系气瓶的供应商实施。废弃气瓶须交由原气瓶供应商或有资质单位处置。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瓶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学院须根据学校应急预案编制本学院气瓶专项应急预案。学校、学院定期组织气瓶专项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二十四条 使用气瓶的实验室须编制气瓶应急现场处置方案。须对师生开展气瓶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培训和考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相关学院须定期对储存、使用气瓶的设施、设备等开展安全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生气瓶事故须立即按照本学院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采取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党委保卫部、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八条 涉及气瓶使用的学院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实验室气瓶记录登记表
2.常用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