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2〕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等污染物。
第三条 危险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产生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 收集和处理的危险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制度、预案,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危险弃物产生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安全隐患整改,不定期组织学校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二)党委保卫部负责危险废物的防火、防盗工作,参与危险废物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危险废物突发事件。
(三)各学院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处置、管理等安全负责。各学院负责制定、完善院级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组织本单位危险废物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危险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主动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五)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等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
第七条 固体危险废物或废液应按重庆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收集;二级学院应定期、定点集中收集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或废液,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八条 固体危险废物或废液收集应使用专门容器,根据废物类别、性质分类收集,禁止不同类别或发生反应的危险废物混合。
第九条 固体危险废物或废液收集前,应在收集容器上固定标签,准确、清晰地填写废物种类、成分、收集人、收集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收集废液前应查看《实验废液相容表》(见附录),确认不会发生反应再将废液倒入废液收集容器。废液占容器总容量不超过80%为宜,切勿装满,须拧紧盖子。
第十一条 过期或无标签的危险废物,应查明其理化性质后再进行收集,不可任意混入其它危险废物中。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液、废渣、包装、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单独收集,严禁与普通危险废物或其它剧毒废物混合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危险废物,须经过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第十四条 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气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存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划定危险废物储存区域,定点存放,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禁止与试剂、蒸馏水或其它杂物混放。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存量较大的实验室应分类存放,避免不同类别的废物发生反应,严禁堆放储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及时清理,禁止长期储存。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处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交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十九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直接向外界排放,严禁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造成的泄露、燃烧、爆炸等实验室安全事故,参照《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或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