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中国游)官方网站

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共同设立的用于师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及所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根据各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及安全委员会,推进学校实验室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和安全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审议和审定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追责建议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党委保卫部、基建后勤处等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国有资产管理处: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校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与实验室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组织实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集中转运处置;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指导、督促、协调各学院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党政办公室: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文件,及时向上级部门呈报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报告。

 教务处:指导与监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教学实验项目开展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涉重要危险源专业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人才培养环节。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指导与监督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对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开展事前安全风险评估。 

 党委教师工作部:制订实验技术队伍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规划;对相关教职员工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奖励处罚,将实验室安全考核纳入相关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核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人员的绩效额度。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协助组织开展本科生及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负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的处分。

 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及经费划拨,指导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必要的资金投入。

 党委保卫部: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射线类装置、病原微生物等)的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实验场所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实验室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牵头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基建后勤处:按照国家有关建筑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实验楼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负责实验室内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屋顶防水、避雷装置、通风设备的日常维护及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学院,直接责任在实验室,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代表学院与学校签订校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签订院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的投入与使用。

 第八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以及危险化学品、气瓶及气体管线、特种设备使用规范和危险实验操作规范等。

(二)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三)组织开展涉重要危险源的教学实验项目、科研项目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等安全风险评估。

(四)负责实验项目所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购置申请的审批,并做好其购买、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协调并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的基本维护与管控。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定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达到整改要求。

(七)组织开展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演练。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代表实验室与所属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建立实验室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与进入实验室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做好实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条  实验人员须对实验室和自身安全承担责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准入考试;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停止实验,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并及时向学院报告;协助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因本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直接责任;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与项目安全审核管理

(一)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二级学院需根据学科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并留存相关档案。                         

(二) 建立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审核制度。各学院需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需严格把关,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化学品及气瓶安全管理

(一)相关学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确保化学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务必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

(三)气瓶的存放、使用须执行相关规定,如: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存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过期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得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禁止在不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采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严格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储存、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储存,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

(三)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参加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

(四)涉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包括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有关单位需科学规范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暂存。

(二)化学实验废弃物遵照《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三)生物活性实验废弃物特别是细胞和微生物(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必须及时灭活和进行消毒处理。动物尸体或被解剖的动物器官必须按要求消毒,并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冻储存、统一处理。动物排泄物及与动物有关的垃圾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生物实验器械与耗材、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玻璃制品和金属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高温设备应确保温控、绝缘等性能完好,周边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和杂物,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高压设备应制订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压力大于0.1MPa且容积大于30L的压力容器,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登记卡》,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

(五)高速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个人防护;禁止在设备运转时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源开关,断开总电源,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

(六)低温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禁止周围存放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严禁储存食物饮品等,储存于冰箱及冰柜中的试剂均应密封、张贴标签。

(七)激光设备应配备安全屏蔽设施,激光器的激光箱及控制台应粘贴警示标识;使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接受眼部检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

(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九)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水电及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用水、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定期检修电路、管道,谨慎使用明火。定期对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

  (二)实验室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疏散线路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的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实验室须配备有效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实验室内所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二) 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化学品库房、危废品暂存点等场所安装监控。

 第十九条  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严格落实相关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设备、载体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研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实验室所涉危险源及防范措施等信息统一制作安装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便于督查。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含紧急喷淋、洗眼器、急救箱等)、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 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学院应当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统一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将食物、饮料等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非教学、实验活动。

(六)各学院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应当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进行中严禁离岗,开展危险化学品实验时至少两人在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开展相应频次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安全整改台账。对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须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理由而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多次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妥善处置后,实验室所在学院应配合相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厘清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