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mansion88明升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重文理资〔20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稳定,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应急管理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中规定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中涉及剧毒化学品使用、购买、储存、处置的学院、实验室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学校剧毒化学品管理按照“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按需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根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学校在涉剧毒化学品使用学院设立剧毒化学品仓库,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剧毒化学品仓库,严禁个人非法购买、储存、使用、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由学院负责审查认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备案。保管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剧毒化学品申购、出库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十条 使用学院须制定剧毒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学院和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严格监管其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环节。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调拨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人员由使用学院审查指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备案。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剧毒化学品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申请,经党委保卫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申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领用人须填写《mansion88明升剧毒化学品申领单》,经学院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指导教师方可领取。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新增项目需临时申购较大用量剧毒化学品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党委保卫部备案,再由采购人员按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领取量仅限当天一次性使用,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须立即退回学院剧毒化学品仓库。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明确指导教师对使用人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熟知剧毒化学品性质、危害、使用方法、防护知识、应急处置措施和废弃物处置方法,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作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实验的证据。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领用人须为指导教师,并全程负责监管实验开展全过程,包括领用、使用、实验结束后对剩余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等。领用剧毒化学品剂量须严格控制为当天一次性实验所需剂量;领用期间须保证剧毒化学品尽快投入实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需暂时存放的,须标注醒目名称,放置于专用存放柜中,与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易燃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并设置警示线、张贴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使用人须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严格执行“双人”操作。使用人须熟知剧毒化学品性质、实验操作规程、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等内容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开展实验时,须做好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份。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剧毒化学品名称、剧毒化学品领用剂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剂量、剩余剧毒化学品剂量及流向、实验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处置,领用人、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实验结束后,须认真检查实验记录、剩余剧毒化学品去处流向以及废渣、废液、包装物的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须立即报告本学院党政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及公安部门。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渣、废液,以及包装容器须在实验结束后定期交回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并做好标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严禁擅自倾倒、丢弃、处置或用于非法用途。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mansion88明升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