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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产来源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拟处置、超标配置的资产,以及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新购的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公物仓包括以实体仓库为主体的实体公物仓和以数字化应用为主体的虚拟公物仓。

 第二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超编制配置的资产,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家具等;

(二)机构改革或办公用房调整中腾退的资产;

(三)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新购的资产;

(四)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对外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的应急保障物资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三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屋类。闲置办公、业务、设备、服务用房和住宅、车库、车位等资产。

(二)通用设备类:

 1.电子设备类: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和会议系统等办公电子设备,空调、除湿设备、电视机等电器;

 2.家具、用具及装具类:办公和会议的桌椅,文件柜、茶几、沙发等。

(三)一般公务用车。

 第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清查盘点存量资产,主动将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并结合资产年报编制等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集中入仓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专业力量负责本级公物仓具体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入仓

 第六条 凡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可继续使用或经简单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入仓准备。申请单位通过“公物仓在线”应用填写拟入仓资产计划,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资产分类、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购置时间、资产价值、资产现状、入仓方式等内容。申请单位通过“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完成发布调剂资产操作的,“公物仓在线”应用自动生成拟入仓资产计划。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拟入仓资产进行现场勘查与鉴定,确定符合入仓标准的资产。

 第八条 入仓审核。根据确认结果,申请单位向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提交入仓申请。入仓申请经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入仓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或分散管理)和存放地点。审核时限为 3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入仓审批。入仓申请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审批时限为 7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产交接。纳入集中管理的资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在审批流程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实地办理资产接收;纳入分散管理的资产,由申请单位指定专门区域存放。移交资产时,资产调出单位应附资产相关凭证及资料。交接完毕后,双方应在“公物仓在线”应用完成交接事项确认。

 第十一条 入仓物流。纳入集中管理的入仓资产,由资产调出单位或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自行配送,也可采取市场化物流配送方式,所涉费用原则上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入仓登记。各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应明确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核对入仓资产的外观、性能、凭证、资料等情况。对检验合格的资产及时登记入仓。对资料缺失的资产,应联系原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账务处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资产调出单位凭“公物仓在线”应用审批结果进行下账处理,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进行上账处理,纳入本级公物仓资产专账,做好“财政智管资产管理”应用信息维护。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应于入仓资产交接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在“公物仓在线”应用发布共享信息,信息将自动推送至“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调剂共享广场。属分散管理的公物仓资产,实际保管单位应配合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规范提供资产图片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新购的资产,由牵头单位负责在相应会议活动和任务结束、临时机构撤销后 1 个月内清理、登记造册并全部移交本级公物仓。

 

第二节 资产在仓

 第十六条 资产在仓管理包括闲置管理、借用管理、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 闲置管理。闲置资产在仓期间应规范管理,建立资产建档、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管理机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一)资产建档。在仓资产按照类别存放至指定位置,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粘贴资产标识卡,注明资产基本信息,可采用 RFID 电子标签,“一物一码”规范管理。同时,在“公物仓在线”应用中完善资产信息,定期梳理资产清单,动态维护资产电子档案。

(二)清查盘点。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应对集中管理的资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逐一核对资产账、卡、实物,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公物仓在线”应用资产信息,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属分散管理的资产由实际保管单位负责清查盘点和信息维护。

(三)维修保养。对破损、变形、受潮、不能正常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属集中管理的,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通过“公物仓在线”应用提出维修保养申请;属分散管理的,由实际保管单位通过“公物仓在线”应用提出维修保养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由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维修保养,并通过“公物仓在线”应用进行资产共享信息下架,信息将自动推送至“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借用和出租流程。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公物仓在线”应用选择所需资产,填报借用(出租)时间等内容,在线提交公物仓资产借用(出租)申请。

(二)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事项确认。属集中管理的资产,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核查资产现状和数量;属分散管理的资产,由资产实际保管单位核查资产现状和数量,确认申请内容并报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审核。

(三)经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移交申请单位使用。审核、审批时限均为 3 个工作日。

(四)资产跨层级、跨区域借用、出租的,申请单位向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级公物仓确认无法满足需求的,可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向市级或其他区县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由资产所属层级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移交该公物仓统一安排资产使用。审批时限为 6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资产移交。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自行前往资产存放地接收资产,也可委托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或实际保管单位通过市场化物流公司进行配送,运输及拆装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属集中管理的资产,申请单位与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完善移交手续,由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在“公物仓在线”应用进行交接确认;属分散管理的资产,申请单位与实际保管单位、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完善移交手续,并在“公物仓在线”应用进行交接确认,“调剂方式、接收方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公物仓资产闲置半年以上或不适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可面向社会企业或个人出租。社会企业或个人按需选择可租赁资产并提出申请,经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确认,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出租合同,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所得收益上缴国库。对外出租资产由社会企业或个人自行配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节 资产出仓

 第二十一条 资产出仓包括在仓资产的无偿划转、捐赠、转让、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无偿划转流程。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公物仓在线”应用选择所需资产,在线提交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申请。

(二)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事项确认。属集中管理的资产,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核查资产现状和数量;属分散管理的资产,由实际保管单位核查资产现状和数量,确认申请内容并报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

(三)无偿划转事项经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移交申请单位。审核时限为 3 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为 7 个工作日。

(四)资产跨层级、跨区域调剂的,申请单位向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确认无法满足需求的,可向市级或其他区县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由资产所属层级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移交申请单位,审批时限为 1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资产移交。根据审批结果,申请单位自行前往资产存放地接收资产,也可委托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或实际保管单位通过市场化物流公司进行配送,有关运输费及拆装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属集中管理的资产,申请单位与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完善移交手续,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在“公物仓在线”应用进行交接确认;属分散管理的资产,申请单位与实际保管单位、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完善移交手续,并在“公物仓在线”应用进行交接确认,“调剂方式、接收方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账务处理。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捐赠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或资产调出单位凭“公物仓在线”应用审批结果进行下账处理,资产调入单位进行上账处理,并做好“财政智管 资产管理”应用信息维护。

 第二十六条 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在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履行报废程序。属集中管理的,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属分散管理的,实际保管单位应配合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清理无误后,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完成报废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严格按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区县公物仓资产处置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不适宜调剂使用的公物仓资产,由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拍卖处置,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拍卖处置,处置收益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交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资产采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执行前,应通过“公物仓在线”应用填写资产需求,系统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资产。需求匹配成功后,申请单位确认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按照相关流程办理。需求未成功匹配的,经审核生成的确认单作为预算审批的必要条件和考核公物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三十条 公物仓资产采取“分散+集中”仓储管理模式,原则上以原单位分散管理为主,集中管理为辅。对确无保管场所,且小型、方便移动、价值较高的资产,可移交至实体公物仓集中管理;对不便移动或拆装、体型较大、对存放有特殊要求的资产,由原单位分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本级公物仓资产账、设置资产卡片。资产卡片准确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价值等情况,实行“一物一卡”。

 第三十二条 对已入仓资产进行分散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完善“公物仓在线”应用有关基础信息,对入仓后暂未调剂使用的资产做好日常维修保养,直至完成资产交接手续。资产出现非正常短缺、损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属责任事故的,应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体公物仓应根据空间大小、存储资产的种类、数量、入出库频率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域,并进行明确标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体公物仓功能布局,合理规划货架、资产的摆放,在仓物资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开管理,确保资产存放有序,便于存取和盘点。

 第三十五条 实体公物仓资产堆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和资产能够安全疏散。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实体公物仓内吸烟、使用明火或私拉乱接电线。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实体公物仓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资产被盗窃和破坏。

 第三十八条 虚拟公物仓主要依托全市统一使用的“公物仓在线”应用对资产进行汇聚、展示,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并全量归集虚拟在仓资产信息、业务数据。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的入仓资产均需纳入虚拟公物仓统一规范管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完善公物仓资产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妥善管理,归档文件需真实、准确,组件齐全、内容完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物仓建设资料;

(二)公物仓用户资料;

(三)公物仓资产入仓、出仓、审批、验收登记资料,公物仓资产处置资料;

(四)需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 电子档案管理。通过智能采集、数字化处理、云端存储和智能检索查询等功能,实现公物仓资产电子档案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物仓日常管理部门应加强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规范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公物仓资产的分类保管、定期查验、维护保养、业务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公物仓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公物仓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每日下班前应对公物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关闭照明、空调等不必要的用电设备或直接切断电源,关锁门窗,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使用“公物仓在线”应用,系统管理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导出、传输“公物仓在线”应用数据。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公物仓资产。如违反《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依规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到公物仓管理范围的资产调剂共享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管理体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公物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