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ion88明升固定(无形)资产入账实施细则
mansion88明升固定(无形)资产入账实施细则
(重文理资〔2025〕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无形)资产管理,规范固定(无形)资产入账工作,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mansion88明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达到学校入账标准的固定(无形)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取得方式(购入、调拨、捐赠、自制等),均应建档入账,纳入学校固定(无形)资产管理范畴,不得滞留账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取得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 年,下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和校誉、著作权、购置与自建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
第五条 资产入账标准
(一)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标准
1.设备类: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单位价值500元(含)以上至1000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00元(含)以上,须登记入固定资产。
2.图书类:图书馆购置的图书资料(不含教材)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登记入固定资产。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学校预算经费、各类科研经费等购买的图书(不包括培训资料、上级部门要求购置的学习资料),一册(套)金额1000元(含)以上,或者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批量总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图书和期刊,须登记入固定资产。
3.家具、用具类:零星购置单价500元(含)以上;批量购置单价300元(含)以上且总金额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同规格、同型号的家具、用具须登记入固定资产。
4.房屋及构筑物: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后,经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主体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及基建后勤处组织的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由接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入固定资产。
5.文物:文物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登记入固定资产。
6.按学校规定调入、置换、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均须作为学校资产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应以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捐赠协议、受赠物品的价值证明、论证报告等)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通过资产评估等形式确定其价值。无法提供相关凭证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可按照名义金额加上接受捐赠所产生的费用入账。使用单位须于收到捐赠资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登记入账。
(二)无形资产入账登记标准
1.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科研成果类、各类软件系统,应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2.专利权、著作权等,应以取得授权时产生的费用登记入账(其申请费和年费不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3.取得的非专利技术,单位价值达到2000元及以上,需要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4.各类软件系统,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5.对于应用软件,如果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按照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第六条 固定(无形)资产入账要求
(一)固定资产名称应按实物资产上的名称(资产通用名称)录入。
(二)资产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885-2022)分类与代码登记录入。
(三)存放地点必须具体到学校楼宇和房间。
(四)固定(无形)资产使用人必须是本校在岗教职工。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作为固定(无形)资产入账
(一)房屋一般性维修、装修(墙面粉刷、门窗改造、水电改造、防水施工等)。
(二)设备、设施维修,维修时替换的零部件。
(三)耐用时间不足1 年或物质形态容易发生改变的各类低值易耗品、高值易耗品、实验用动植物等。
(四)用于政治理论学习和职工培训所购置的图书和其他学习资料(需提供签收表)。
(五)发放给学生的物资、图书(需提供签收表)。
(六)因会议、比赛、活动需要,发放给教职工和学生的服装(需提供签收表)。
(七)支付软件或数据资源的服务费、维护费、使用费等。
第八条 建账登记的固定(无形)资产,后续因出售、转让、报废报损等情形发生变动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相应的账目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相悖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资产入账标准与《mansion88明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重文理资〔2024〕11号)规定不相同的,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